學生請假辦法
[ 學生請假規則 ]
一、本校為加強學生良好生活習慣之養成,避免學生荒廢學業,以維持良好校風特訂定本規則。
二、本校學生因事或因病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出席學校各種課業、集會及學生活動,須依照本規則辦理請假手續,其未經准假或擅自缺席者,概以曠課論。
三、全學期未經請假而無故缺課累積達7日者,將通報新豐鄉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事宜。無故未到校達連續三日,校方將通報為中途輟學學生,列入復學輔導對象,並請警政單位協尋。
四、 請假種類及限制
(一)公假:
1.因代表學校參加校外競賽或經政府機關核准之活動、競賽。
2.參加學校舉辦之課外或服務學習活動。
3.支援校內舉辦重大活動、處室業務推展工作。
4.因參與校外競賽,參加賽前集訓、密集練習或講習者。
(二)事假:學生有關個人及家庭事項,得准請假。
(三)病假:因病需在家休養者,另因感染法定傳染病(腸病毒…)需在家休養者請病假,若達停課標準,其他配合停課之學生採不計假方式處理,病假三日以上者,請附醫師之書面證明文件。
(四)喪假:學生家屬過世,准予喪假。
五、 請假程序及注意事項:
(一) 當日上午7:50以前請家長先用電話向導師或辦公室(分機:165、125)請假。來電時請告知學生班級、座號、姓名、請假事由,以利傳達。事假後於返校上課三日內填具假單並檢附證明文件,經家長及導師簽名後送至學務處生教組補辦請假手續。
(二)第一節上課後,則由導師以電話與家長聯繫,瞭解學生未到校上課原因。若家長當日未事先電話請假又無充分理由者,則一律以曠課論。
(三)事假需於請假前先由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完成請假手續。
(四)公假必須經業務處室單位提出,並填寫假單,會知級任及科任老師,始准予公假。
(五)學生因緊急或其他緣故未能及時請假者,事後應儘速知會班級老師並補辦請假手續,如有未請假者,則以曠課登記。
(六)學生臨時外出管理:
1.因事、病假或其它原因需離校者,請告知導師,並填寫臨時離校請假單,請家長與導師簽名後方能離開學校。而離校均需由家長親自到校將學生接回,如家長不便前來則須由家長來電告知導師或學務處生教組,委請其他親戚到校接
學生。為確保學生安全,警衛室將查驗接送人員之身分,請接送人員攜帶證件,以利校警查核。
2.意外事件或情事緊急者,由導師、護理師或教職員主動與家長電話聯繫,聯繫上後請家長直接到校帶回。
(七)申請在家自學者:請導師協助家長與註冊組聯繫,並依申請在家自學規定辦理相關程序。
(八) 若學生請假每月總日數(除公假、公差及喪假外)超過當月的四分之一(含)以上(個案不在此限),恐因影響學生學習,將邀請家長召開會議,以了解其原因,並討論解決方法。
(九)註冊、考試期間,學生因懷孕引發之事(病)假、產假,應持醫生證明辦理請假;或因哺育幼兒之突發狀況亦得辦理請假。至於學生因懷孕或哺育幼兒給假之假別,以事假來申請之。
六、 請假流程:(事假、病假、喪假)三日以上(含三日)家長填寫請假單向導師請假,導師於請假單上簽名或蓋章並登記,送交學務處生教組。
七、 請假單及外出單詳如附件。
八、其他未竟事宜,將於全校集合場合宣布、宣導。
九、本規定經校務會議討論,陳校長核示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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