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新竹縣廚餘處理廠肥料領用作業須知」一案
說明:
一、為推動廚餘資源循環再利用政策,提升新竹縣廚餘回收再利用效益,並使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廚餘處理廠生產之廚餘再利用肥料(當好肥)領用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新竹縣廚餘處理場肥料領用作業須知」。
二、本局廚餘處理廠係將本縣回收之廚餘,經破碎、脫水、飼養黑水虻、收集蟲糞及殘餘物、發酵腐熟、風乾及包裝等程序,製成廚餘再利用肥料,以落實循環經濟及資源永續
利用。
三、旨揭肥料提供新竹縣轄內機關、地方民意代表、各村里長辦公室、各級學校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申請領用,並規範如下:
(一)每次領用數量以100包(1公斤或15公斤包裝)或未包裝成品150公斤為上限;前次申請尚未領取完成前,不得再次送件申請。
(二)申請單位須填具「廚餘再利用肥料當好肥領取申請表」或以公文方式申請,經本局核准後於核准日起14日內,持核准文件自行至本局廚餘處理廠載運(新竹縣新豐鄉瑞興村崁頭7鄰134-6號),一次領取完畢,不得堆放於本局廚餘廠分批領取;逾期未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申請內容。
(三)肥料係免費提供,僅限使用於宣導活動、環境綠美化、公共區域植栽施肥、食農教育環保公益或其他公務等用途,不得作為個人私務或其他非公務用途,並注意「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如經查有違反情事,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本局得取消其領用資格。
(四)本局廚餘處理廠產出肥料以本局自行使用優先,另本局廚餘處理廠鄰近之「新豐鄉瑞興村」及「湖口鄉德盛村」申請單位,得優先申請領用。
(五)本局得保留隨時修正、暫停、終止或解釋之最終權利,並以本局網站公告為準。
四、檢送「新竹縣肥料領用作業須知」及「廚餘再利用肥料當好肥領取申請表」各1份。
一、為推動廚餘資源循環再利用政策,提升新竹縣廚餘回收再利用效益,並使新竹縣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廚餘處理廠生產之廚餘再利用肥料(當好肥)領用作業有所依循,爰訂定「新竹縣廚餘處理場肥料領用作業須知」。
二、本局廚餘處理廠係將本縣回收之廚餘,經破碎、脫水、飼養黑水虻、收集蟲糞及殘餘物、發酵腐熟、風乾及包裝等程序,製成廚餘再利用肥料,以落實循環經濟及資源永續
利用。
三、旨揭肥料提供新竹縣轄內機關、地方民意代表、各村里長辦公室、各級學校及政府立案之民間團體申請領用,並規範如下:
(一)每次領用數量以100包(1公斤或15公斤包裝)或未包裝成品150公斤為上限;前次申請尚未領取完成前,不得再次送件申請。
(二)申請單位須填具「廚餘再利用肥料當好肥領取申請表」或以公文方式申請,經本局核准後於核准日起14日內,持核准文件自行至本局廚餘處理廠載運(新竹縣新豐鄉瑞興村崁頭7鄰134-6號),一次領取完畢,不得堆放於本局廚餘廠分批領取;逾期未領取者,本局得取消其申請內容。
(三)肥料係免費提供,僅限使用於宣導活動、環境綠美化、公共區域植栽施肥、食農教育環保公益或其他公務等用途,不得作為個人私務或其他非公務用途,並注意「公務員服務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及「貪污治罪條例」等相關規定,如經查有違反情事,概由申請單位自行負責,本局得取消其領用資格。
(四)本局廚餘處理廠產出肥料以本局自行使用優先,另本局廚餘處理廠鄰近之「新豐鄉瑞興村」及「湖口鄉德盛村」申請單位,得優先申請領用。
(五)本局得保留隨時修正、暫停、終止或解釋之最終權利,並以本局網站公告為準。
四、檢送「新竹縣肥料領用作業須知」及「廚餘再利用肥料當好肥領取申請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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