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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轉知有關台中市政府、雲林縣政府、屏東縣政府為推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秋節產品一案

說明:

一、依據台中市政府115年8月26日府授社障字第1150289078號函、雲林縣政府115年8月26日府社障二字第1152654544號函、屏東政府115年8月27日屏府社障字第1150234936號函辦理。

二、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9條規定略以:「身心障礙 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 務,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 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 學校應優先採購.....各義務採購單位應依相關法令規 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

三、檢附旨揭縣市政府來函及秋節禮盒訂購資訊與型錄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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