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重申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認定範圍。
說明: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暨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辦理。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三項 ,「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三、又依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四、歷年本縣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訪視實施計畫,其中訪視評分項目即包含學校當學年度取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4小時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比率,惟推展家庭教育之教師範圍由學校認定。為配合教育部政策,今(114)年度家庭教育訪視自評表件將依教育部函釋進行調整,將「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列入基準,請各校配合辦理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四小時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P.S.詳如公文!
一、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暨教育部113年9月19日臺教社(二)字第1132403085號函辦理。
二、依據家庭教育法第9條第三項 ,「學校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每年應接受四小時以上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
三、又依教育部函釋,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之範圍,包括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如:主(會)計、人事、幹事、工友及廚工等人員。
四、歷年本縣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家庭教育訪視實施計畫,其中訪視評分項目即包含學校當學年度取得家庭教育專業研習時數4小時之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人員比率,惟推展家庭教育之教師範圍由學校認定。為配合教育部政策,今(114)年度家庭教育訪視自評表件將依教育部函釋進行調整,將「所有教師及行政人員(含校長及長期代理教師),不含鐘點教師、留職停薪教師及單純執行庶務行政之工作人員」列入基準,請各校配合辦理學校推展家庭教育工作之人員每年至少接受四小時家庭教育專業研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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