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訂新竹縣新豐鄉山崎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
一、依據行政院113年11月20日院授人字第1131002041號函辦理。
二、為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並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檢視本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強化員工保護、縮短調查時程及落實執行等機制。
三、修訂本校「新竹縣新豐鄉山崎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第九點『 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修訂為『 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二、為營造合理友善公務職場,並避免同仁於執行職務時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使其安心投入工作,檢視本校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強化員工保護、縮短調查時程及落實執行等機制。
三、修訂本校「新竹縣新豐鄉山崎國民小學職場霸凌防治及處理作業規定」第九點『 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二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四十五日。』修訂為『 受理申訴機關應於收受申訴書或作成申訴紀錄之次日起一個月內,將調查結果作成書面函復當事人,必要時,經機關首長同意得予延長,並通知當事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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